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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经许可不得迁移

2014年07月11日 来源:琅琊新闻网-沂蒙晚报

  10日,记者获悉,为规范临沂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我市根据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多方面保护临沂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有效期至2019年。

  据介绍,《办法》所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临沂辖区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办法》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保护单位受法律保护。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改建、扩建,应报请市民政局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者由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需符合什么条件?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为中国革命在临沂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其他修建的规模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2 不同类别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纪念堂(馆)布展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展示手段丰富多样。对于已搜集、整理的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应当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二)新建烈士墓碑外观整洁、制式统一,碑文信息应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撰写,并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纪念碑(塔、亭、祠、雕塑)等外观完整、清洁,字体清晰,无褪色、脱落;

  (四)烈士纪念广场宽敞,能够保证烈士纪念专项活动正常开展。

(记者:付茜 唐丽丽 编辑: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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