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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社会救助办法出台 12345建救助绿色通道

2015年06月11日

人民网临沂6月11日电 6月8日,临沂市出台《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定了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多项救助标准,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办法》详细介绍了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同时,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办法》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为实施相关救助提供依据。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到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求助。

《办法》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转送、转介流程和办理反馈时限,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绿色通道”。

有条件的县区未来或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法》详细规定了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的要求及标准。其中,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撤并“小、远、散”敬老院,举办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比控制在1.5:1以内;部分地区城镇户口住满三年可申请低保……多项规定涉及多项民生关切,十分引人关注。

记者对《办法》中的备受关注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总结摘录,以供读者参考查阅。

部分地区城镇户口 住满三年可申请低保

加快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建立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比控制在1.5:1以内。有条件的县区应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其困难程度开展分类施保,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项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不得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特困人员可以在当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不得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当具备必需的食宿、护理等条件,优先接收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需求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供养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应撤并“小、远、散”敬老院,举办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对受灾人员提供 过渡性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对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多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进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可按照规定直接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居民医保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医疗资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资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针对其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难以承担的,也应当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给予优惠减免。

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的,其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金额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随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救助资金规模及人均医疗费用等状况不断调整。

给予困难学生及残疾儿童教育救助

建立健全各教育阶段教育救助制度,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适当给予教育救助。

在学前教育阶段,对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学生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工作减发或停发低保

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低保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困难家庭或个人单次救助最高5000元

对家庭困难,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无力住院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在校学生当年度已享受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生活仍困难的;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原则上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按月保障标准的3-6倍发放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单次救助最高限额一般为5000元;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人身伤害)但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参照当地全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抚慰性质的救助金。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实行社会救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培育从事社会救助服务的志愿者队伍,鼓励相关专业人才从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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